李树会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983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983号之七案件名称
李树会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树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983号之七被执行人:李树会,男,汉族,1952年11月06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树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树会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20600282989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26.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