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卿、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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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842号案件名称
陈淑卿、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淑卿;吴海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卿。被执行人吴海涛,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生,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陈淑卿与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11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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