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廉荣、李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5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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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156号之七案件名称
谷廉荣、李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谷廉荣;李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15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谷廉荣,男,1956年01月24出生,满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李明,男,1986年06月08出生,满族,现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对谷廉荣申请执行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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