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梦佳、王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恢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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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恢53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梦佳、王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徐梦佳;王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徐梦佳、王晶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9)吉0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梦佳、王晶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6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岩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曲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梦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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