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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金平、陶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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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839号
  • 案件名称

    申金平、陶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申金平;陶欣;于小龙;富丽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839号原告:申金平,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张国羽,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欣,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于小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富丽艳,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身份证号:2101141973********。原告申金平诉被告陶欣、于小龙,第三人富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 晶人民陪审员  冯丽梅人民陪审员  董晓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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