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金平、陶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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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839号案件名称
申金平、陶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申金平;陶欣;于小龙;富丽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839号原告:申金平,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张国羽,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欣,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于小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富丽艳,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身份证号:2101141973********。原告申金平诉被告陶欣、于小龙,第三人富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 晶人民陪审员 冯丽梅人民陪审员 董晓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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