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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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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419号
  • 案件名称

    王大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大学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419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大学,男,1982年7月1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大学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黔05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20,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大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大学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大学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大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庭后,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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