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与李洪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3民初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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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3民初2102号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洪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洋;李洪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3民初2102号原告:刘洋,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李洪卫,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英(系被告李洪卫妹妹),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46969133D。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宝超,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洋与被告李洪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刘洋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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