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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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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2345号
  • 案件名称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重庆鹏芝琳茶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2345号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7349522G。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双,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号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LQK22N。经营者:韩玲。被告:重庆鹏芝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石龙村大田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27807842B。法定代表人:黄军武,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被告重庆鹏芝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被告重庆鹏芝琳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渝中区茶之源经营部、被告重庆鹏芝琳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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