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云、于山艾斯哈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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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634号案件名称
吴晓云、于山艾斯哈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吴晓云;于山艾斯哈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634号申请人:吴晓云,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于山艾斯哈尔(曾用名:依马木于山艾斯哈尔),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吴晓云诉被申请人于山艾斯哈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8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吴晓云提供了被申请人于山艾斯哈尔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山艾斯哈尔名下价值19134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山艾斯哈尔(依马木于山艾斯哈尔)名下位于在库尔勒市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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