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文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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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044号案件名称
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文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婷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044号原告: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婷,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2021年9月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1)沪0104民初25031号原告周文婷诉被告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0104民初25031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许斌法官助理 邝蕴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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