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丰功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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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55号之二案件名称
纪丰功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纪丰功;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55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纪丰功,男,生于1978年10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纪丰功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纪丰功名下有银行存款326.88元,本院已作为刑事罚金扣缴。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淘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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