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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志华、党玉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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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财保52号
  • 案件名称

    毛志华、党玉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毛志华;党玉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52号申请人:毛志华,女,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委托代理人:穆倩倩,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党玉琴,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申请人毛志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党玉琴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银行账号:62×××74);查封被申请人党玉琴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党玉琴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的房屋(房产证号:20××71)。申请人毛志华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500000元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党玉琴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银行账号:62×××74);二、查封被申请人党玉琴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申请人党玉琴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的房屋(房产证号:20××71)。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毛志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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