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华香与被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蒋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24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2493号案件名称
原告罗华香与被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蒋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华香;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蒋俊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2493号 原告:罗华香,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思忠,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杨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8554050712D。法定代表人:蒋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才,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香诉被告梁平县回龙农机专业合作社、蒋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华香于2021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00元,减半收取576.00元,由原告罗华香负担。 审 判 长 蓝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昌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家伟书 记 员 陈健桥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61号 下一篇 原肖辉、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3执1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