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张庆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140号案件名称
张勇、张庆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勇;张庆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张庆波,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张庆波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张庆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庆波欠申请执行人张勇借款28800元,余款于2021年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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