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6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650号
  • 案件名称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谊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650号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门面。法定代表人:袁勇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市场综合楼二楼201、202.203室。法定代表人:赵会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谊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谊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旭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