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芬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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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809号案件名称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芬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芬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1809号 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5号金科花园22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09347G。法定代表人:王中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友,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芬芳,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芬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力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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