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6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63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瑞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6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142号大唐时代大厦502、506。法定代表人:刘奕,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2幢7层801A(园区)。法定代表人:应航,执行董事。深圳市瑞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3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深圳市瑞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716412.7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9192.99元(已发还)。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乔晓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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