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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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91号案件名称
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0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9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希夷大道东侧、规划道源路西侧、桐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6122792R。法定代表人:苏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合欢苑小区16#楼第3单元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0000001262。法定代表人:王瑞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亳州市瑞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完成了入户光缆工程并通过亳州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验收,其他工程没有完成施工且未验收合格,不符合(2018)皖1602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589256.26元的约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一,...亳州市中瑞国际花园项目智能化通信工程验收合格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欠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共计1589256.26元。且在协议签订后如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房产局留存的保证金及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1589256.26元提前清偿或参与分配。本院认为,从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在该协议签订后,只要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工程验收合格不合格亳州市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有权要求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提前清偿或参与分配。为此,本院执行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1603800元并无不当,异议人请求不予执行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友喜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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