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友林与重庆市黔江区坤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财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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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财保122号案件名称
石友林与重庆市黔江区坤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友林;重庆市黔江区坤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22号 申请保全人:石友林,男,苗族,生于1956年9月2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坤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下坝居委城东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QHM145。 法定代表人:孔令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石友林与被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坤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石友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坤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未结工程款43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石友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石友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石友林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67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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