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华民事决定书(2021)京02司惩复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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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司惩复7号案件名称
高淑华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淑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京02司惩复7号复议申请人:高淑华,女,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复议申请人高淑华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京0102司惩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高淑华提出,高志宏曾殴打高淑华爱人,侮辱并殴打高淑华女儿,给高淑华女儿造成巨大伤害,高志宏应当赔礼道歉;高志成曾殴打高淑华;故对罚款决定不服。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京0102民初22149号高淑华与高志宏、高志成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高淑华于一审庭审结束后、签署庭审笔录期间,于法庭内掌掴高志宏,高淑华殴打诉讼参加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庭规则,妨害司法秩序。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淑华处以罚款5000元,并无不妥。高淑华所持复议理由,不能成为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当理由,如高淑华认为高志宏、高志成存在侵害高淑华及其亲属权益的其他行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高淑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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