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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静、王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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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447号
  • 案件名称

    华静、王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华静;王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447号原告:华静,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王昆,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静诉被告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静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华静承担。审判员陈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张振杨书记员陈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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