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静、王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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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447号案件名称
华静、王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华静;王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447号原告:华静,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王昆,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静诉被告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静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华静承担。审判员陈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张振杨书记员陈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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