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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向芬芳,黎德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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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06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向芬芳,黎德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向芬芳;黎德兴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06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体育村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K36115120B。负责人:夏黎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秋,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德兴,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芬芳,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黎德兴、向芬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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