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向芬芳,黎德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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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06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向芬芳,黎德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向芬芳;黎德兴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06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体育村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K36115120B。负责人:夏黎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秋,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德兴,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芬芳,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黎德兴、向芬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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