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莉、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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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957号案件名称
王建莉、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建莉;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57号原告:王建莉,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五星路天宁尊爵4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建莉与被告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建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建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建莉负担。 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里菲然·艾尔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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