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付宝、王艳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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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829号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付宝、王艳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付宝;王艳理;刘洪涛;刘兴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8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韩书耿,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强,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系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后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殷付宝,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被执行人:王艳理,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被执行人:刘洪涛,女,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被执行人:刘兴义,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付宝、王艳理、刘洪涛、刘兴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兴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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