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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卫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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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563号
  • 案件名称

    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卫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卫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563号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梦想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瑶,女,200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陈卫君,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卫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喜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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