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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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788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张文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788号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虹,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勇,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霞,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文胜,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张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00元,减半收取69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胜杰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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