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7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788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张文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788号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虹,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勇,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霞,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文胜,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张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00元,减半收取69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胜杰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