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云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1财保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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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财保147号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云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云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刘杰亮;王艳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财保147号申请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乐行集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88577605R。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被申请人:涡阳县云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义门镇S307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59212709T。法定代表人:王艳玲,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义门镇S307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10533680B。法定代表人:刘杰亮,经理。被申请人:刘杰亮,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王艳玲,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涡阳县云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刘杰亮、王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侧的房产(证号:XX)、位于义门镇××南侧××117-118的房产(证号:XX),查封价值8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侧的房产(证号:XX)、位于义门镇××南侧××117-118的房产(证号:XX)予以查封(查封价值8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磊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帅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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