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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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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52号
  •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轩。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39号罗斯福广场B1层TC09/10/11号。经营者:崔毕瀛。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当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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