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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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52号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轩。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39号罗斯福广场B1层TC09/10/11号。经营者:崔毕瀛。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当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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