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辖终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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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民辖终107号案件名称
上诉人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代表人:戴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晓亭,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勒·拉赫曼·艾哈迈德·福阿德·安塔尔(ABDELRAHMANAHMADFOUADANTAR)。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环捷苏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汇公司)、原审被告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捷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环捷苏州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为环捷苏州公司和千汇公司,环捷苏州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南京海事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环捷公司住所地为上海,且涉案合同履行地也在上海。上海海事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环捷苏州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辰旻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张 雯书记员 朱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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