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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哈拿提胡尔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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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49号
  •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哈拿提胡尔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哈拿提胡尔曼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9号申请人: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史建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拿提胡尔曼,男,1987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哈拿提胡尔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拿提胡尔曼价值2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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