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世强与熊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恢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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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恢189号案件名称
杜世强与熊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世强;熊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强,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熊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3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3执3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15日恢复立案杜世强申请执行熊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31680元及从2016年3月起至2021年3月的利息80324.8元及案件受理费1467元,共计21347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建户籍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熊建的银行存款4038.18元予以冻结、划拨,留存50元执行费后将余款3988.18元支付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处理,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三、经与熊建联系,其自称在外务工,因欠债太多只有慢慢挣钱还,本院遂告知其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五、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布悬赏公告。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988.18元,其余债权未实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熊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3102元,熊建已履行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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