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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倩与冯家江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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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8号
  • 案件名称

    温倩与冯家江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温倩;冯家江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8号 申请人温倩,女,生于1989年5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冯家江,男,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温倩与被申请人冯家江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73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申请人温倩提供担保的车辆。经审查,申请人温倩与被申请人冯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冯家江对申请人温倩有给付义务,现判决书已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倩申请解除原申请人温倩提供担保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温倩提供担保的车辆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瑜-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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