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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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962号案件名称
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962号原告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李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女,系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小龙,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洪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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