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晶、石家庄市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07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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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7执302号案件名称
高晶、石家庄市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晶;石家庄市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0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高晶,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井陉矿区世纪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075987364R。法定代表人:郭彦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晶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矿劳仲裁字【2021】第23号裁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07执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卜嘉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锋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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