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团、曾克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162号案件名称
洪金团、曾克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洪金团;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金忠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洪金团,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曾克刚,男,生于1981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616794258。法定代表人:曾克刚,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忠飞,男,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执行人洪金团与被执行人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金忠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洪金团767733元及利息,金忠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曾克刚、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金忠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洪金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67号 下一篇 卫艳、姜有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恢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