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汤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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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90号案件名称
王伟、汤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伟;汤洪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90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汤洪刚,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王伟与被告汤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王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费期限为七天,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告原告王伟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甄 叶书 记 员 王金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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