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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汤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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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90号
  • 案件名称

    王伟、汤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伟;汤洪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90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汤洪刚,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王伟与被告汤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王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费期限为七天,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告原告王伟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甄 叶书 记 员  王金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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