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勇、钱春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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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71号案件名称
陶勇、钱春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陶勇;钱春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陶勇,男,1968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钱春生,男,198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陶勇与钱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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