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粤03破26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破2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破266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胡隽。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受理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啡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啡越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日,啡越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宣告啡越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查明,啡越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IDDCORPORATIONJOINTSTOCKCOMPANY(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为PHAMTHITHUY(越南籍)。本院受理啡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通过现场走访、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向啡越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送了要求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通知。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啡越公司任何印章、财产、账册、资料,无法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啡越公司名下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462.96元外,无车辆、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劵。鉴于银行存款462.96元不足以涵盖管理人接管费用,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管理人放弃处置该账户余额。管理人就是否对股东提起追缴出资和追求清算责任的诉讼征询了债权人意见,因债权人表示放弃追收出资和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故管理人不再就此提起诉讼。经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1笔,债权金额为592.31元,性质为社保债权。另,啡越公司对其职工负债104049.05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无法对啡越公司进行审计,不能对啡越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啡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当宣告啡越公司破产;啡越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深圳啡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黄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