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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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案件名称
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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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835号2号厂房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767875。法定代表人:WOLFGANGROHN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康,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60号G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4343D。法定代表人:付明涛。被告: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7Y59EX7。法定代表人:胡孝荣。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家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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