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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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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835号2号厂房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767875。法定代表人:WOLFGANGROHN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康,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60号G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4343D。法定代表人:付明涛。被告: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7Y59EX7。法定代表人:胡孝荣。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伊玛谢林(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家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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