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秋、雷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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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树秋、雷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树秋;雷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树秋,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雷峻,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树秋与被执行人雷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申请执行人高树秋申请立(2017)桂0481执87号案件执行,依据(2016)桂048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峻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38400元,负担诉讼受理费1534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976元。由于被执行人雷峻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过对被执行人雷峻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高树秋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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