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树秋、雷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11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1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树秋、雷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树秋;雷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树秋,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雷峻,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树秋与被执行人雷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申请执行人高树秋申请立(2017)桂0481执87号案件执行,依据(2016)桂048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峻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38400元,负担诉讼受理费1534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976元。由于被执行人雷峻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过对被执行人雷峻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高树秋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