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与庞辉、时改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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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202号案件名称
李浩与庞辉、时改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浩;庞辉;时改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浩,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锋,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辉,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改瑞,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跃,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浩与被上诉人庞辉、时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曹 辛审 判 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许 丽书 记 员 张冉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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