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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与庞辉、时改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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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202号
  • 案件名称

    李浩与庞辉、时改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浩;庞辉;时改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浩,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锋,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辉,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改瑞,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跃,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浩与被上诉人庞辉、时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曹 辛审 判 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许 丽书 记 员  张冉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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