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强、仓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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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55号案件名称
张富强、仓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富强;仓雨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强,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仓雨婷,女,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张富强因与被上诉人仓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富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富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张富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清文审判员 刘秀春审判员 赵丽丽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丽梅书记员 刘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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