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富强、仓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55号
  • 案件名称

    张富强、仓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富强;仓雨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强,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仓雨婷,女,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张富强因与被上诉人仓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富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富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张富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清文审判员    刘秀春审判员    赵丽丽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丽梅书记员    刘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