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士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46号之八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746号之八
  • 案件名称

    李士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士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746号之八被执行人:李士星,男,汉族,1951年05月16日生,住住南召县留山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克敏与被执行人李士星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士星在6051331012631900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792.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士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33101263190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60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