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46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746号之八案件名称
李士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士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746号之八被执行人:李士星,男,汉族,1951年05月16日生,住住南召县留山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克敏与被执行人李士星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士星在6051331012631900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792.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士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33101263190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60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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