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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智与李玉秀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9民特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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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特151号
  • 案件名称

    刘明智与李玉秀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明智;李玉秀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9民特151号申请人:刘明智,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李玉秀,女,192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五七连退养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代理人:刘明强,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申请人刘明智申请宣告李玉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明智称,我与李玉秀系母子关系。李玉秀是阿尔茨海默病(重度)患者,记忆力认知功能减退10余年,现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有时不认识家属,肢体行为存在障碍。故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我为李玉秀的监护人。代理人刘明强称,我与李玉秀系母子关系,刘明智陈述的李玉秀身体状况属实,同意刘明智作为李玉秀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玉秀与刘飞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刘明慧、长子刘明杰、次子刘明智、三子刘明强。李玉秀的配偶、父母均已去世。2020年11月4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李玉秀临床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重度)。经刘明智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李玉秀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6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李玉秀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经本院与刘明慧、刘明杰谈话,二人均同意刘明智作为李玉秀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李玉秀经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刘明智申请宣告李玉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李玉秀的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现有四位成年子女,即刘明慧、刘明杰、刘明智、刘明强,现刘明智申请担任李玉秀的监护人,刘明慧、刘明杰、刘明强亦同意刘明智担任李玉秀的监护人。据此,为维护李玉秀的合法权益,本院指定刘明智为李玉秀的监护人。但应当指出,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职责,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玉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明智为李玉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韩晓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亚杰书 记 员 李梦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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