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赤峰润苍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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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83号案件名称
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赤峰润苍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赤峰润苍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83号原告: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职务:总经理。被告:赤峰润苍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再生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伟定,职务:总经理。原告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润苍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63元,由原告承德春江万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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