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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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4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明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明洁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415号之一 被执行人:杨明洁,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明洁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明洁支付罚金1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6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明洁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明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明洁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权、理财产品、证券、收益类保险、缴纳税款情况。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明洁名下部分金融机构账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处置。 4.委托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杨明洁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5.鉴于被执行人杨明洁拒不报告财产,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明洁司法拘留15日,同时纳入布控名单。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明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琴琴 审判员葛昊明 审判员朱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竺晨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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