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329刑初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9刑初13号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9刑初13号罪犯张曌,曾用名张云鹏,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张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张曌的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剑虹审 判 员 刘团伟人民陪审员 赵俊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玉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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