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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9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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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979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9797号 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清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19855Y。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尹,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胜,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玲,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计3184元,由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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