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9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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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9797号案件名称
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9797号 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清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19855Y。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尹,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胜,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玲,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计3184元,由原告重庆铭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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