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闫某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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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5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闫某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闫代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城南开发区凤凰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RKJM1N。法定代表人:朱韬,总经理。被执行人:闫代君,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03.09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代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闫代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503.0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零东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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