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1095-X。被执行人:刘尚平,男,196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刘尚平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尚平的浦发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太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04刑申63号 下一篇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梦楠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1905号